第十九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

(二)倾倒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

(三)养殖家禽牲畜;

(四)违法耕种、盗采砂石;

(五)损毁河道堤岸护栏等河道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