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排放生产和生活污水;(二)倾倒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三)养殖家禽牲畜;(四)违法耕种、盗采砂石;(五)损毁河道堤岸护栏等河道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