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作业、弃置施工废弃物的位置和方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改变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