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水功能区依法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确保水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