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在水功能区依法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确保水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