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