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重要水资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