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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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