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保障生态流量的水量调度方案,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调度方案下泄生态流量,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