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信访人或者信访代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或者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完结仍缠访闹访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