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单位或者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情况;
(三)不得拒绝信访人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不得遗失、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信访材料;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