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职责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会同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单位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确定受理机关,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信访事项的事发地与信访人户籍地或者常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承担解决和化解的主体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承担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协办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