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各级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