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十条有效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四)配合各级机关、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