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互助养老、为老志愿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调解老年人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老年人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发展老龄事业,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