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查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