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查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