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龄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