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未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或者未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