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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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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未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或者未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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