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