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支持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照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