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护理、托养等居家照料服务。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患病老年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