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