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电话、网络、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