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适当的护理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访视、照料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