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条有效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