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供养或者救助工作。

供养救助标准由自治区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