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或者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项优惠服务或者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