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