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对单独居住的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