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