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法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