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非法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