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辅警执勤、备勤所需的业务用房、装备。

辅警履职期间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等交通工具。

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时,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使用必要的警用器械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