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证件、服装、标识。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证件。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证件、服装和标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