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证件、服装、标识。

辅警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证件。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证件、服装和标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