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辅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警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