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被开除党籍、军籍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因违反辅警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具有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情形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