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因违反辅警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具有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