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