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邵水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水质监测数据作为邵水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