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邵水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和改变湿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砍伐林木、占用湿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