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