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邵水流域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不得向下游排放。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