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新城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逐步扩大雨水、污水分流覆盖范围。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公共排污管网不能覆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检测监控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