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邵水河道及两岸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标准及要求。

禁止单位和个人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