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