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交站台、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溪河、沟渠、人工湖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责任人;
(四)商场、门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隧道等场所和铁路、公路沿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公园、绿地、广场、风光带及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