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