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