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树木、杆线、道路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设置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