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