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