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一)通过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二)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