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承担房前屋后卫生打扫、环境美化、秩序维护等责任,不得有损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