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